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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解读新土地管理法规范下的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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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8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6日14:00:54 打印此页 关闭

202172日,国务院7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宣布新法将于202191日起正式施行。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程序都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打破了之前自上而下的土地征收方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增加了安置方案确定前的听证会程序,且要求在征地报批前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修改后的土地征收流程如下

第一、核实拟征收土地是否为公共利益之需要

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首先核实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之需要。《土地管理法》第45条对公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土地管理法》还同时规定上述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对于征收土地后对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利益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预公告中对于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由被征收人等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的具体工作一般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土地现状调整结果公告

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

第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六、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 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安置补偿方案听证程序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征地的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九、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听证会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听证会参与人员的意见及建议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

第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二、申请土地征收审批,获取征收土地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前述征地申请前程序后,向有权机关申请土地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作出土地征收决定。

第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四、实施强制征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仍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的方式将该地块交给新的开发单位进行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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