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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房屋权属区位等调查公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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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7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1日17:22:10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织金县人民政府对高先生等人的房屋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高先生等人认为织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委托我所进行代理其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2月份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织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隔一年多之后,2020年8月份,织金县人民政府陆续再次对高先生等人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因此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认定的事实等多个方面存在违法,当事人再次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织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予以撤销,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再次撤销了织金县人民政府针对高先生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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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人民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在法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实施征收并决定补偿的一种形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国家强制力的直接体现形式。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足,补偿公平合理。为了保障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征收及补偿的条件、程序、项目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因织金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示等,成为法院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之一。除此之外,还因织金县人民政府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的权属、未听取当事人的异议、未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等,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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