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系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王铁炉庄村民,因阻止拆迁公司偷拆其房屋而将拆迁公司租赁的挖掘机围困,后该挖掘机被烧毁,公诉机关认定孙某某将挖掘机烧毁,对其提起公诉。为维护自身权益,孙某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杜凯律师维权。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挖掘机出租人董某428100元;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与原审相同的判决。
孙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与二审法院的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相冲突,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庭审中,孙某某的辩护人坚持认为孙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且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多处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并不能证明孙某某就是烧毁挖掘机的嫌疑人,二审法院认定拆迁公司的偷拆行为违法,孙某某烧毁挖掘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孙某某反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用赔偿挖掘机烧毁的损失428100元。现孙某某已刑满释放,其坚持自己无罪,代理律师已经向高院提起申诉,要求改判孙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