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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迁案例:城管拆房不承认,律师巧用证据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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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32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27日11:10:54 打印此页 关闭

在城市郊区,经常存在一些人租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情况。一些城管部门在巡查时直接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下发违法建设处罚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的权利被忽视。下面这个案例中,城管最初是直接不承认拆除的是承租人的房子,否定土地承租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经过律师巧用证据,最终证明了土地承租人对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由此推导出城管强拆违法。
事实概要

2012年8月,贵州白云区邓正祥(化名)等11人在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竹林村通过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在该村承租了土地并建设了房屋。2012年11月初,贵阳市城市管理局到竹林村进行巡查,认定邓正祥等11人所建设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2013年7月22日,城管局以违法建设为由将他们的房屋强制拆除。对强拆行为不服,邓正祥等11人委托给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维权,张志同、李海霞、 张玉皛三位律师受托共同代理了该11人的争议解决。

办案掠影

第一阶段:城管拆房不承认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情事实作了详细的调查。调查后才知道:这11名委托人的房屋在遭受强拆之前,没有收到城管局下发的任何强拆通知。张志同、李海霞 张玉皛三位律师指出:强拆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等一些列正当程序的规定。本案中,如果11名委托人确实没有收到强拆通知书,则该强拆行为毫无疑问的违法。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容易通过诉讼胜利维权的。然而,没有收到强拆通知书也对当事人的维权制造了很大的障碍。因为没有强制通知书,当事人手中也就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城管强拆了房屋。

在法院进行诉讼维权,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拆迁的11名委托人都一致答复律师:强拆人员当天都是身穿城管制服,承办律师明白这只是委托人自己的口头主张,只有先收集城管拆房的有效证据才能够诉讼。在代理律师的不断询问和调查之下,当事人提供了几份当地报纸的关于强拆的报道,上面模糊的介绍了是贵阳市城市管理局强拆了竹林村的房屋。当看到这里时候,代理律师如获至宝,又让当事人提供了购买土地、建设及装修房屋与城建方的合同、缴纳水电费的单价等证据,向区法院提起了要求确认城管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后,代理律师立即启动了诉讼程序。然而,城管局在诉讼中提出:11名原告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城管局没有拆除11名原告的房屋。在这个争议之下,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修建了房屋及被告实施了强拆的行为,直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拿到一审裁定书,当事人非常沮丧。在诉讼过程中,暂时性的败诉是很常见的,不过当事人接到败诉裁判文书时候经常容易出现情绪抑郁的情况。代理律师经过客观认真的分析后,依然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问题很大,鼓励当事人继续上诉。当事人接受了代理律师的建议。

第二阶段:峰回路转获胜诉

二审开庭过程中,代理律师就证据的关联性等问题发表了更有针对性的意见。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做了更重复的证据整理,以此来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最终,二审法院裁定了11名原告在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竹林村建有房屋其该房屋系被被告拆除的事实。据此,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重新开庭过程中,城管局也改变了诉讼策略,提供的大量证据主张其强拆程序合法。这些证据包括《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事实上,这些强拆前的文件均下发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并没有下发给房屋所有人本人。根据上述的事实,承办律师提出,原土地使用权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及权利人,文件下发给他们对原告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证明被告未履行任何程序将原告的房屋拆除是违法的。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在刚开始败诉时,这些当事人不少遭遇他人冷嘲热讽,说他们跟政府打官司是不自量力。现在,拿到胜诉判决书后,这11名当事人的心情无比喜悦。他们用自己对法律的信任和坚持,最终为自己争取了应有的权益。

律师说法

本案的一大关键在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原告有没有权利起诉城管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利害关系人,本案的原告需要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土地流转承包协议、新闻报道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的组成部分。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就可以取得胜诉的砝码。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在调取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专业律师能化腐朽为神奇,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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