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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不予公开经济联社股东名单,被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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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3 更新时间:2016年07月12日10:59:40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因旧城改造的需要,佛山市禅城区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欧某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拆迁方提出的拆迁补偿并不合理,欧某一直未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拆迁中发生纠纷后,欧某向佛山市禅城区某街道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经济社股东名单情况的信息。街道办以欧某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欧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至此欧某认识到仅凭一己之力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欧某慕名联系到了专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听过京润律师热情、详细地讲解,欧某决定将案件委托给京润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京润律师事务所指派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李海霞律师负责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告诉委托人,街道办拒绝公开的行为违法。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判决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督促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李海霞律师在法庭上积极发表代理意见,据理力争,令对方无力反驳。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维权取得了胜利。

  【律师说法】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在确股及扩股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股东成员名单报街道办处登记,并由街道办制作股权证再交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东。因此,街道办在履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的监督职能时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经济社确权的股东名单及扩权的股东名单,符合政府信息的相关特征,故街道办拒绝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政府信息公开能够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当事人维权的利器,也是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当事人仅凭个人的力量维权并不容易,京润律师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只有借助拆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寻求正当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由实习律师邢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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