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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拆,责任主体互推诿,法院依法裁定继续审理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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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5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05日10:47:47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日,五河县人民政府公示要对五河县城关镇青年路房屋圩广场西侧地块实行棚户区改造,张甲、张乙的房屋属于拆迁规划区内。2015年7月2日,五河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和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办理任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城关镇、重点工程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拆迁办等工作人员对其房屋进行了强拆,并强行拿走所有财物,给张甲、张乙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张甲、张乙在多次向政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求助。

  办案掠影: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志同、杜凯律师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因2014年9月2日发布的五政征[2014]1号《五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已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五河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裁定驳回张宏、张新伟的起诉。

  两位律师在二审上诉过程当中改变了辩护策略,着重向法庭释明了一审证人、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足以反映房屋被拆时,五河县多个部门公务人员参与其中,而此份证据链最终也将拆迁实施主体指向了五河县人民政府。本案最终经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裁定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并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五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尽管在《决定》中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且有相关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房屋在被拆时,有多个部门的公务人员参与,该拆除行为是被上诉人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故本案最终由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现代行政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法治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正因如此,律师和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活动,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我们在遇到行政机关损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时候,不要畏惧,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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