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某为北京人,生前和丈夫刘某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5月丈夫去世,两个儿子刘甲和刘乙放弃继承,将房子留给了母亲,并做了公证。2014年7月陆某由于身体不适,于是订立了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安贞里的房屋留给其长子刘甲、儿媳王某继承。
继承开始后,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甲与刘乙协商遗产分割问题,并订立《父母遗产分割(配)协议》(下称协议),约定:房屋按刘甲占65%,刘乙占35%进行分配。在该协议签订后,刘乙又反悔不同意执行此协议。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甲与王某找到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当即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李罡律师和张娣律师负责办理此案。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在看了遗嘱和协议后,经过与当事人详谈,提出了该份遗嘱应属有效,安贞里的房屋应为刘甲与王某的共同财产的法律意见。而刘甲与刘乙签订的协议由于处分了第三人王某的份额,应当属于无权处分,因该协议未征得王某同意,该协议侵犯了王某的相应权益,故该协议无效。
二位律师建议刘甲与王某向法院依法提起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在法院庭审中,代理律师针对遗嘱的性质、协议效力的认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并赢得了该案的一审、二审胜诉,支持了刘甲和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6月7日,刘甲和王某为表示感谢,向两位代理律师赠送了“专业敬业、厚德重法”的锦旗一面。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该案中陆某在自己的意思范围内,自书了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安贞里的房屋留给其长子刘甲、儿媳王某继承。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陆某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之后,刘甲和刘乙在没有经过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陆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应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让应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刘甲和刘乙签订的协议处理王某份额的部分应属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刘甲和王某的诉讼请求。
京润律师提醒您,对待老人一定要尽孝心,不要等到老人去世之后才想起来要分家产,即便在法律面前有着充足的理由,在老人面前又能挺直腰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