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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维权,助力当事人推翻违法的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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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3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05日10:44:52 打印此页 关闭

 【事实概要】

  房屋征收、征地拆迁纠纷中,当事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老百姓对政府公权力的畏惧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使得维权这条路显得更加不易。

  2014年10月6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徐泉征字[2014]第9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实施城市轻轨一号线韩山商业街站项目征收,韩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韩先生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看到自己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在失望无奈之后,想到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找律师才可以最终解决,于是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久负盛名的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韩先生的案件委托之后,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指定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张志同律师、杜凯律师作为承办此次案件的律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段:针对违法的《房屋征收决定》,复议先行

  在对韩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后,确定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张志同律师、杜凯律师希望通过复议程序维护韩先生的合法权利。于是,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到徐州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没想到徐州市人民政府护短,并没有合法履行职责,2015年3月2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徐行复[2014]第266、267、268、2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办案第二阶段: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收到一份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张志同律师、杜凯律师果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希望在事实认定清楚和法律适用正确的情况下给韩先生一个合法的、正义的答复。在前期认真对案件分析的基础上,一份满含期待的行政起诉状递交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2015年9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行他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在诉讼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了(2016)第1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徐泉征字[2014]第9号)的决定书》,并同时进行了公告。但是韩先生坚持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最终,宿迁市中院认为:由于被告泉山区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本案中,应依法撤销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最终确认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韩先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专业知识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决定了只有专业律师才可以承办此类案件。在此,希望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专业律师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迅速抓住案件违法点,制定出明确的维权方案。因此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应当尽早寻求专业拆迁律师帮助,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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