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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承租人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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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1 更新时间:2017年02月27日16:50:5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件来源: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海霞 殷玉航

  导读: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一直是拆迁工作的难点之一,由此也带来了拆迁矛盾的膨胀和激化。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格外重要,不仅关系到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也关系到社会1么办?

  【案情回放】

  2005年5月30日,哈尔滨某彩印厂与哈尔滨市塑料五厂签署联营协议,由哈尔滨某彩印厂承租使用哈尔滨市塑料五厂土地及厂房生产经营至今。公司经营过程中,既怕市场中不稳定的因素,更怕政策的变化,2014年底,哈尔滨某彩印厂所在区域涉及到动迁,但因征收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一直没有搬迁。

  2015年11月16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道外区人民政府终于等不【‘及了,对哈尔滨某彩印厂经营场所及设备进行了强行拆除并将部分设备转移。现实对哈尔滨该彩印厂而言生生灼痛了,作为承租人,本来这些就不是自己的财产,合同中对此也没有约定清晰,该怎么办呢?

  哈尔滨某彩印厂找到了京润律所,要求律师帮助处理此次案件。一场承租人维权的圣战,即将迎着黎明前的黑暗破晓亮剑!

  【办案掠影】

  经验丰富的李海霞律师和殷玉航接受委托后,很清楚案件中的不利情况,在紧张地收集材料之后,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着手,认为哈尔滨某彩印厂作为涉案征收土地的实际使用者,第一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强行将原告经营使用的房屋进行拆除,损害了原告权益,第二被告道外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由第一被告以此进行拆除,与原告权益受损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年11月16日对哈尔滨某彩印厂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

  两位代理律师提交了搬迁验收单、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道外区征收办工作人员视频录像、强拆前后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述观点。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6)黑01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确认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年11月16日对哈尔滨某彩印厂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哈尔滨某彩印厂是实际的承租经营人,有取得相应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在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对承租人的经营场所及设备强行拆除,严重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哈尔滨某彩印厂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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