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新与阮树林共有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李罡 张娣
[案情简介]
唐小新与阮树林于1957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北京市大兴区A镇B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阮树林名下。唐小新于2014年患老年痴呆,失去正常意识,于2017年经大兴区法院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居委会指定唐小新女儿阮美丽为法定监护人。阮树林于2016年年底将401室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孙大明,后在网签过程中因未获得唐小新同意而无法继续履行,第三人孙大明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阮树林。
[律师意见]
阮美丽为维护唐小新的合法权益,就此事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并由李罡律师和张娣律师具体承办。两位律师就唐小新与阮树林的婚姻具体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指出,401室房屋为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没有财产归属约定,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阮树林不能私自处分该房屋。虽然,阮树林之前存在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在婚姻存续期间除非法定情形,不得分割共同财产。同时,两位律师认为就401室房屋而言,唐小新可以通过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要求进行房屋变更登记,以确认并保护唐小新的财产利益。
最终,大兴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两位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唐小新为401室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因401室房屋涉及司法查封,故无法进行房屋变更登记。
[案件意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利益如何进行保护已经称为当今社会的重点问题,我国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在现行《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完善规定。当存在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权益的情形出现时,对其财产权利的确认以及财产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存在继续共有将有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时,对于符合法定分割条件的,应尽快启动司法程序完成财产分割,以减少损失。
(备注:本文中出现的全部人物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