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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中院裁定发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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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1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16日16:43:29 打印此页 关闭

【事实概要】

2010年1月11日,建设单位菊城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调整2007年5月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御景苑花园项目目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局经过受理申请、审査、依法向2010年3月21日核发规划许可证,同意菊城公司的变更规划申请。广东省中山市吴先生(化名)的房屋因为该规划许可影响到了自己的利益,对此不服,多次向城乡规划局讨要说法,然而却得不到回应。规划局说这跟吴先生的利益并没有关系,吴先生一气之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其家人通过介绍,找到了资深拆迁律所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京润律所的律师团队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首先,对此案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向当事人提出了可能发生的情况。对其中不清楚的情况,向城乡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了此项规划许可证做出的始末,掌握了主动权。继而,京润律所的团队在对案件了解的情况中发现了同时起诉此规划许可证的吴先生的兄弟,发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这两个案件是分案处理的,不符合法律对于合并审理的要求。针对一审法院中法院对吴先生不是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京润律所的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直指一审判决之错误,中级法院终于接受律师之观点,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至此,吴先生的维权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律师说法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没有合法正当的程序,就很难保证实体上的公正。因而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如果不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审判活动,很难保证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在面对行政机关这个强大的当事人,我们作为原告不要惧怕,而应该在事情发生之时,积极寻找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不明确的法律知识,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在生活中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学习在拆迁等领域的维权知识,京润律所与你同行。
法条链接
特整理一下两条法律供大家参考,即便一审诉讼败诉了,我们也不要灰心丧气,积极寻找对我们有利的据点,据理力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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