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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拆迁案例】谁给你们的权利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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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2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7日16:37:27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杨先生的房屋位于遵义市湄潭县洗马乡潘家寨村胜利路,因湄潭县境内102省道(蒋坪岩至青龙嘴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湄潭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双方对于补偿问题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9月19日,湄潭县人民政府针对杨先生的房屋作出了湄府发【2017】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内容,杨先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建起来的房屋,经过政府评估,只有每平米500元,完全不够自己重新安置建房的费用。为此,杨先生自行对湄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遵义市人民政府经过一次延期,最终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湄潭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收到遵义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之后,杨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咨询了专门代理拆迁案件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京润律所安排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接待了杨先生,并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湄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遵义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予以维持是不当的。结果咨询之后,杨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之后,因为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限为15日,如果不及时起诉,将导致补偿决定与复议决定皆生效,补偿内容将成定局。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复议之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代理律师为杨先生起草了起诉状,将湄潭县人民政府与遵义市人民政府一并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提起诉讼之后,代理律师认为杨先生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只有经过法定机关批准征收之后,湄潭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组织实施,如果没有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湄潭县人民政府无权直接对杨先生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经过开会讨论之后,律师团队决定先投石问路,先调查了解涉案土地是否被具有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土地,经过省政府回复得知,涉案项目用地正在开展报批前期工作期间,本案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的情形。

审理过程中,将新取得省政府答复尚未批准这一关键证据提交给法庭。庭审中,代理人就职权、事实、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京润律师的意见。
办案结果: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判决:
一、 撤销湄潭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湄府发【2017】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 撤销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遵府行复【2018】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局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维权的时候要注意起诉期限,千万不要因为错过了起诉期限而耽误了维权的时机。如果对于原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那么在明确告知诉权的情况下,起诉期限是六个月;如果没有告知,起诉期限是一年;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后起诉期限是十五天。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行政执法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行征收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实施征收,但是该条例授予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权力是在国有土地范围内。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征收,目前法律没有单独的规定,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施的,征收的是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房屋一并进行征收补偿。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在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批准之后,对于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通过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通过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程序实施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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