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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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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2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1日16:34:5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回顾
 

2017年,织金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一项房屋征收决定并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A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一直没有和征收方达成合意。某日A先生的儿子B先生回家,在没有经过A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与织金县房征局签订了征收协议。但是征收协议内容并非A先生本意,于是,A先生以协议未经本人同意,行为人无权代理为由,以织金县房征局为被告起诉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B先生与被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征收补偿协议系被告与第三人(B先生)签订,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A先生将签订协议的权利授予B先生,B先生无权代理签订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潮语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无证据证明B先生签订协议的行为经过了A先生的授权,且A先生在事后并未追认,故被诉拆迁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诉拆迁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大家都知道,甚至亲身经历过,每当政府组织一个片区的拆迁工作,无论旧城改造也好,或者棚户区改造也好,都会搞得大张旗鼓,轰轰烈烈的,领导讲话,责任到人等等,仿佛他们做的都是功在千秋的绝大好事。

不过仔细分析,其实大约百分之八十都是利在当代的事情,因为首先是对主要领导有利,包括业绩啊效益啊什么的。当然人民群众也有福,就是生活条件改善了,最后还有一点点祸,这是指因拆迁的事情,差不多每一次都会折进去几名官员。拆迁,最让原住民期盼的,是能够从此搬入宽敞明亮的新楼房;最让原住民害怕的,是那些成群结队的顶钢盔、着玄装、持棍棒的队员;最让原住民讨厌的,是暗中搞一些欺骗、株连的做法,让人防不胜防。如果不小心着了道,要么似哑巴吃黄连,要么是撒泼耍混。

今天老李要说的案例,就是征收部门遇到一个家庭,父亲如山一般沉默,当然也如山一般不动摇,母亲与父亲保持高度一致,时不时还要搅搅局,所以谈补偿,进展很慢很慢,大约如蜗牛一样。虽然家有女儿,但是明确表态不做主。也有儿子,但是不常在家。

某一天儿子回家,正赶上征收办通知去开会,父母忙农活,就让儿子临时去听一听。至此,大家可以闭着眼睛设想一下,当大学毕业没多久、性格柔和的儿子,遭遇最擅长做政治思想工作的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时,其结果是会是什么?

当然,大家都猜对了,很不幸,澶渊之盟式的协议签订了。

这个被征收家庭,在沮丧、困惑、思考、决心之后,最终选择聘请律师维权,而且聘请远在北京的、专注于拆迁业务的京润律师所,来到偏远的贵州大山深处,打一场说起来很小也没有什么把握的官司。

好在是专业的律师,加之搜集的证据都很给力,再就是异地审理的法官有底线,按照法律准绳衡量,判决儿子签订的协议无效,那么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征收部门只能重新与父亲协商谈判公平合理的补偿问题了。

老李经办此案后,想了一两天,以儿子所做的事情不能代表父亲做法、不能代表家庭意见来命题,当然老李想的更多的是,还有一些拿不到台面上的征收做法,例如株连亲友、威胁恐吓等等,可是却不能通过打官司的方法排除掉,因此那些吃亏上当的,恐怕住上楼房,心情也是五味杂陈,苦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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