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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代拆迁,终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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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1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1日16:32:51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红枫四小扩建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涉及36户,白先生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因为补偿问题不公平、不公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清镇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开始介入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作出了相应的执法调查通知书、处罚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


2018年9月份,白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律师介入维权,找到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受委托后该案由李海霞律师、杨高州律师、刘月律师组成了承办团队,对白先生等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办理。

接受委托之后,经承办律师研究,对于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分别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清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决定》的诉讼中,得知清镇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2018年1月份,清镇市房屋征收局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在评估报告中,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占70%,大概是25户;对于不具有当地户籍的占30%,约11户,认为不能产权置换,只能货币补偿。相关部门对这36户被征收人按照正常房屋制作了房屋征收估算表,其中确定的补偿安置等,房屋全部是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计算的。清镇市人民政府根据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材料,作出了《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中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清镇市房屋征收局,征收实施单位是清镇市红枫管委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补偿安置中,对于征收决定作出前,按照风险评估报告,具有当地户籍人员的房屋,是属于合法建筑的,白先生等人户籍在当地,但是却要按照违法建筑对他们进行补偿。

 

在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强制执行决定书案件中得知,2018年4月份,红枫管委会将白先生等人的房屋向清镇市城管局进行了举报,随后清镇市城管局迅速的按照违法建筑作出了一系列的程序。

 

法院审理
 

对于起诉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案件,李海霞律师参加了南明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经过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了清镇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反,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对于起诉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案件,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是2月20日,刘月律师与杨高州律师19日晚到了贵阳,而这一天正好是2019年的正月十五元宵节。在法庭上,刘月律师与杨高州律师对于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以及执法目的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9年4月11日,当事人收到了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清镇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在该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法院特别说明:“需要强调的是,原告的房屋已纳入征收红线范围内,不论其是否具备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均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依法进行征收并实施补偿,即便在征收过程中达不成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救济手段。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不宜采取以查处违法建筑的形式迫使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妥协,并以此规避依法补偿的征收程序,这样做有可能造成政府由承担正当的补偿责任转化为后果更为严重的行政赔偿责任。

4月10日,白先生等人收到了贵阳市中院的判决,认定了清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至此,我们代理起诉的征收决定被判违法,限期拆除决定以及强拆决定被法院撤销。

 

律师说法
 

第一、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不能再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目前,在各地实施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将纳入征收范围内,不同意政府补偿方案的,对于无手续房屋,很多采取了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拆除的方式,形成了拆违代征收、拆违促征收这一违法的征收形式。

我国幅员辽阔,因为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房屋,由其是农村地区的房屋无手续,对于无手续的房屋,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在征收中,更应该慎重。对此,国务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就作出了规定,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补条例》之所以作出这一特别的规定,就是考虑到我国大量无手续房屋存在的实际情况,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尊重客观实际,该补偿的予以补偿,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旦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对未登记房屋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否则,很明显的就是通过拆违代拆迁。本案中尤其明显的是,举报违法的单位,就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红枫管委会。通过行政权力,规避征收补偿程序以及法院对强拆的司法审查,逼迫当事人搬迁,是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行政执法目的正当性的。

第二、无证房不等同于违法建筑,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无证房屋与违法建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无证房屋的形成,是有多方面原因的,虽然不能排除有人是故意违法占地建房,但是不能一刀切的将所有无证房屋都认为是违法建筑。

就本案,在诉强制执行决定的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清镇市综合执法局表示,清镇市范围内在2011年就停止办理确权了。但是,贵阳市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8月才出台了要求确权的文件,当时清镇市人民政府的副市长作为贵阳市确权工作小组成员。当事人在房屋建成之后,也去当地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确权,但是被告知清镇市早在2011年就已经停办了。那么,造成当事人房屋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原因,不是因为当事人,而是因为清镇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遵守贵阳市人民政府的确权规定所造成的,这一后果就不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老百姓来承担。第三、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信,不能“表里不一”。

本案中,清镇市房屋征收局作为清镇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之前,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定了具有当地户籍人员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能够依法进行补偿,并将风险报告在相关部门办理了被告,最终清镇市人民政府依据了这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材料作出了征收决定。在征收实施过程中,不能再反悔说无手续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否则其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所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就是虚假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虚假材料。在各地出差开庭的路上,随处可见的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宣传标语,其中有一个核心价值观就是“诚信”。诚信,不能只要求公民守诚信,作为主张并倡导的行政管理机关,更应该遵守诚信。行政机关遵守诚信,这也是行政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年来,接触的一些案件中,大量的无证房屋权利人,建房都不是为了获取征收补偿款,而是切实的居住需要,一家就只有那一套房屋。也接触到了很多的当事人,表示当地已经很多年不分配宅基地办理建房手续了。但是一个客观现实是,家中随着孩子年龄的增大,成家之后人口的增长,原有的老房子已经根本不够居住了。那么这时候,他们如果不建房,基本的居住生存权都无法得到保障,还谈什么尊严、发展。

突然想起,之前看到的媒体的一篇报道,2014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记者会上,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这是老百姓最基础的需求。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够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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