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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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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6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1日16:31:39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0日,上诉人陈先生到被上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6月6日上诉人在工地工作时摔伤,送至医院治疗,被上诉人支付了全部费用。因陈先生拟申请工伤与被上诉人发生分歧,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未予确认。陈先生找到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武艳律师具体承办。

 

法院审理
 

一审中律师提出三点代理意见,一是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具有可以参照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但确实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自认事实应当成为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三是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务清包合同》不具备生效条件。一审中律师建议陈先生向一审法院申请证人到庭和调取证据,一审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未予支持,以双方不存在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由,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陈先生又向法院申请调取考勤、工资发放表,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最终确认陈先生与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刚接到这个案子让律师有些棘手,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任何凭证,没有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条、工作卡、用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单、微信短信记录等任何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据材料。只有在劳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自认陈先生在工地干活的庭审笔录和陈先生的医院诊断证明。在这种不利情况下,第一,我们仍坚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主张我们的诉请,并从双方符合用工主体资格标准、符合用工方管理条件标准、生产条件标准和劳动内容标准,以及劳动报酬给付标准等五方面阐述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通知》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应当直接认定。

第三,对于劳动争议引发的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具有程序的严肃性。当事人不能因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自认的事实对己不利就不予认可,显然有违“禁反言”原则。

第四,本案不存在当事人陈某与案外人包工头具有雇佣关系的事实,用人单位也未提交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另行发包给案外人的《劳务承包协议》。

第五,用人单位当庭提交的《劳务清包合同》,因不具有法人签章,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转账凭证,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历经半年终于有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陈先生可以据此申请工伤认定,等待他的还有一段路要走。
 

案外话
 

发生工伤事故是谁也不愿看到的,但是发生后就要去面对,去解决问题。首先发生工伤后最重要的就是及时入院治疗,其次收集材料申报工伤认定,出院后做好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出伤残等级后,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工伤待遇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应到劳动社保部门寻求解决或找专业律师提供帮助,最后不管是通过用工单位、社会机构还是劳动仲裁、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都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现最优的公平与正义,充分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打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上一条:拆违代拆迁,终被判违法! 下一条: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