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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没有父亲合法有效授权,代签安置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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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0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15:22:04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杭州市萧山区某村村民,与妻子赵女士育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婚后,女婿的户口也相继落到高先生家的户口中。后,两个女儿又各自生养了孩子,一家八口人其乐融融的生活在一起。2017年因当地修建地铁停车场项目,高先生的房屋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内。由于负责安置工作的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高先生,他们家两个入赘女婿只能安置早结婚及落户的小女婿,晚结婚的大女婿不能算安置人口、没有任何补偿,大女儿的孩子虽然是独生子女但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因此高先生一直未同意街道办提出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的要求。


2017年年底,在街道办工作人员的逼迫诱导影响下,小女儿以高先生名义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委托自己办理安置补偿全部事宜,并据此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高先生不认可、不追认小女儿代签的委托书与安置补偿协议。为此高先生委托京润律所律师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小女儿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案件结果

 

一审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过程存在不规范,但是小女儿作为家庭成员代表高先生与街道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符合当地的实践做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高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本所唐立明律师出庭。立明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首先,街道办在两级法院开庭时,提出小女儿有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张存在冲突、自相矛盾。其次,案涉委托书为小女儿代签,小女儿无权代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高先生亦没有对此协议进行事后追认,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街道办与小女儿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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