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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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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9日13:19:2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程某(男)系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给冯某2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冯某名下;程某将蓝湾俊园房屋一套赠与给冯某并于2005年4月以合同更名方式将该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程某共给付冯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返还304.90万元、轿车、蓝湾俊园住房,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冯某向李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承担;(二)冯某向李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经某检察院抗诉,再审法院判定,程某对冯某的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冯某应返还当时购买的车辆和房屋的对价以及其索取的资金,张某对其因无效借款合同而取得的290万元,应与冯某向李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京润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一、 关于程某向冯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对财产另有特别约定时,才存在财产归夫或妻一方各自所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进一步说明在无法定或者夫妻之间已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未经法定程序,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得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并无程某与李某对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已被分割的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冯某明知程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巨额财物,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未经其妻子李某的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财物赠与冯某,侵犯了李某的共有财产权,该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二、冯某依法应将其受赠的财产予以返还。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程某向冯某赠与的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故冯某对受赠的财产依法不能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张某应与冯某向李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其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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