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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2019典型案例】杨某诉武昌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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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1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9日13:17:59 打印此页 关闭

强拆主体确认中推定原则的适用

杨某诉武昌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最高院再审案

代理律师:殷玉航

【基本案情】

        杨某系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13号房屋合法所有人。武昌区人民政府为实施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委托武汉市武昌家园拆迁事务所对该工程涉及范围内的4栋房产进行协议收购。在未与杨某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将其房屋一并拆除。拆除后武昌区人民政府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按原规划用途将房屋所在地改建为城市绿地广场。

杨某认为武昌家园拆迁事务所征收拆迁行为系武昌区人民政府委托,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列武昌家园拆迁事务所为第三人。武昌区人民政府辩称,其只委托武昌家园拆迁事务所进行协议收购,并未委托拆除房屋,拆迁行为系家园所擅自行动,超出其委托的协议收购范围。第三人家园公司对此无异议,认为此案是民事纠纷,与武昌区人民政府无关。

【办案结果】

        1、杨某对武昌区政府提出起诉后,武汉中院判决武昌区政府强拆违法;

        2、武昌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北高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3、武汉中院重审后,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驳回起诉。

        4、杨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湖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书;

        5、杨某向最高院提出再审。最高院作出裁定书,撤销一审及二审裁定书,指令湖北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一审及二审裁定书。

【典型意义】

        因强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证明强拆行为的主体上,从当事人举证到推定原则的适用,是法治一大进步。推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根据案件事实,推定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为,除非行政机关明确了相关行为由第三人予以实施。但在推定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往往存在行政机关为了摆脱行政责任,和有关民事主体达成默契,又阻碍推定原则的适用。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故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在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达成默契的情况下,根据行政管理目标、行为性质,行为结果综合判断,仍把案涉行为的法律责任归属于地方政府,弥补推定原则漏洞,有利推动了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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