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二原告汪XX、汪X2系父子,第三人汪X1为汪XX的长子,汪XX名下有二处房屋,分家时两子各得一处,汪XX与汪X2共同生活,房产登记未作变更。因当地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政府拆迁部门与第三人汪X1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该两处房屋进行了处置。汪XX和汪X2因此起诉拆迁行为违法胜诉,后起诉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被驳回。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二原告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殷玉航、程树法律师,起诉第三人汪X1签订的协议无效,一审以诉讼标的已为申请国家赔偿案的生效裁判所羇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两原告的诉讼标的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成为个别法院遇到难题绕着走的“法宝”。本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委托人很迷茫,感到案子没有希望了,情绪低落。但代理律师不气馁、不放弃,深入研讨,从多个角度论证,最终确定了上诉理由。
诉讼标的,通常是指当事人主张或者否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它是法院所裁判的对象。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一般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原告(上诉人)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而前述已生效国家赔偿判决,则是针对两原告(上诉人)以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为由,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其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而作出的裁判。上述生效行政赔偿判决对于案涉协议及其相关内容、履行情况的陈述,属于法院对客观事实的查明和认定,而不是对该协议合法性的最终司法确认,案涉协议的合法性本身亦非行政赔偿诉讼的审查对象,因而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