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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屋遭违法强拆 几经诉讼终获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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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1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6日11:41:57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邹某等四人系四兄弟姐妹。1998年,邹某与其父亲翻建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的房屋,并于2000年8月取得两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用途为住宅、商业。2003年,因当地修路,拆除了部分房屋面积,后经政府委托的拆除公司同意,自行恢复了楼梯间,恢复后房屋面积167.09平方米。2012年,其父亲去世。2017年12月11日,南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月15日,贵阳市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明区行政执法局)以邹某等四人涉嫌无手续建房立案查处。2018年10月23日,南明区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邹某等四人自行拆除。邹某等四人未自行拆除,南明区行政执法局便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实施强制拆除。邹某等四人不服,向南明区政府申请复议。2019年7月1日,南明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强制执行决定书。2019年7月3日,邹某等四人房屋被南明区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2019年7月11日,邹某等四人向法院针对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复议决定并确认了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2019年8月19日,邹某等四人又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2019年12月26日,邹某等四人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2020年6月11日,邹某等四人收到一审白云区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是基于历史原因未办理建设许可手续,不属于违法建筑,确认了南明区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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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掠影

邹某等四人是在南明区行政执法局强拆后找到我所,经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后,确定先要针对南明区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提起诉讼,随后针对行政处罚再提起诉讼,以便为日后赔偿诉讼做好准备。其间,承办律师帮助当事人去派出所调取了警方的出警记录,并指导当事人做好赔偿证据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同时也针对该区域征收情况进行了取证。在前述诉讼取得预期结果后及在认真计算清楚损失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基于确凿的证据,最终赢得了838万元的胜诉。

律师说法

当前,我国现存大量的无证房屋,其中可能存在违建情形,但也存在建房人不存在过错情形,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对于此类无产权证房屋,要考量其形成的客观的因素以及历史原因等各种要素,不能一刀切的将无产权证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是不符合现状情况的。多数情况下,此类房屋均被政府以违建名义予以拆除,不给予征收补偿,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且一般判赔的标准并不算高。本案的意义在于,法院基本上是以市场的价格判决赔偿损失的,提高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成本,落实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防止行政机关规避依法补偿的征收程序,从而造成政府承担正当的补偿责任转化为后果严重的行政赔偿责任,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也有利于警示教育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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