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时评文章

将名画绣成苏绣,侵犯原作的复制权还是改编

分享到:
点击次数:457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29日11:04:3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画家曹某某曾多次获得国内外美术作品展赛大奖,在2005年6月出版的画集中收藏了其创作的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濮某某经营刺绣艺术工作室,在该工作室的宣传中曾表示,其创作的《华清浴妃图》单面细平绣曾获得金奖。2007年3月5日网易新闻、2008年3月13日搜狐新闻均有濮某某绣《华清浴妃图》的相关报道。

2018年5月18日,曹某某以濮某某未经许可,根据其创作的工笔画《华清浴妃图》绣制苏绣制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法院判决

就侵害原告曹某某对《华清浴妃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濮某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律师说法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本案较为典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其创作的画作绣制成苏绣制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无争议,但就该行为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的问题,颇值得推敲。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尽管有的苏绣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被告濮某某依画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其实质是对原告曹某某画作《华清浴妃图》的改编,并非侵犯原告复制权的行为。而濮某某事先并未获得曹某某许可,将改编后的绣品用于商业经营也未向曹某某支付报酬,因此侵犯了曹某某对《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
那么,濮某某就自己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十一种,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本案中,被告濮某某没有经过画家允许对工笔画《华清浴妃图》进行改编并公开进行商业性经营,对画家的精神和声誉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后,被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
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造成两个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
总之,将画作改变方式制成刺绣制品,因属于艺术再创作,其行为侵犯原作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上一条:2019年京润律师公益普法行(第19期):学法守法人人有责,公民意识从小树立——郭腾律师到樱花园学校开展法制讲座 下一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利息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