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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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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7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1日11:02:25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苏三(化名,下同)与洪桐系业务合作伙伴关系。2016年9月,洪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苏三借款五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苏三以现金形式支付此笔款项。2018年12月,苏三致电洪桐,要求洪桐尽快还款,双方约定此笔款项在春节(2019年2月5日)前偿还完毕。2019年4月洪桐通过微信返还壹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三委托本所唐立明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苏三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明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一是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二是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认定,三是利息的主张及起算时间点。
关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立明律师在查看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表明通话录音与微信沟通的对方皆为洪桐,但通话录音中洪桐使用的电话号码与微信账号绑定的电话相同,且对方的微信名称最后一字与洪桐姓名中最后一字相同,对此律师及时将此证据予以固定,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能够证明借款金额。事实证明此举是明智之举,在开庭时洪桐拒绝出庭,并且将此手机号码与微信号解绑,其试图将证据链条打破的计划最终化为泡影;关于借款关系的认定,立明律师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且具有业务合作伙伴关系,但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及洪桐还款壹万元事实,双方都履行了部分借款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关于利息的主张及起算时间点,虽然双方未对还款期限、利息、利率等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苏三有权随时要求返还,给予一定宽限期即可。本案宽限期截止日期应为2019年2月5日,此日期后洪桐仍未返还的款项部分,苏三有权依照法释[2015]18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主张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办案结果

经过诉前调解、开庭信息公告送达、线上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等一系列程序,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终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一审判决,基本上支持了苏三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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