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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菏泽行:牡丹区政府,你被法院判决强拆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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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2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30日15:39:56 打印此页 关闭

7月7日,正当北京疫情肆虐之时,海霞律师和孔富丽律师(实习)全副防疫武装前往菏泽出差,第二天要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冯某等三名当事人起诉牡丹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案件。

        2017年3月20日,牡丹区人民政府曾经作出《牡丹区2012—1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将本案三名被强拆人位于牡丹区中华路或者牡丹路的房屋划在了征收范围内。本案的三名被强拆人均为牡丹区退休老干部。当初,房屋是根据他们的级别、工龄而分得的福利房,经过房改后成为私有房屋,房屋均为2层的联排别墅。因牡丹区人民政府按普通住宅给予安置补偿,包括三名被强拆人在内的退休老干部现均靠退休金维持生计,获得的房屋补偿金无法满足他们在周边购置相同面积房屋的需要,大家未签约。
        三名当事人的房屋在9月12日遭到强拆。三名当事人年时一高,子女大都不在身边。房屋遭到强拆时,他们也没有保留什么证据。只是在事后报警,警察给的答复称是政府行为。
        海霞律师接手案件后,研究了案情及当事人报警手机录音内容,毅然决然的将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牡丹区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直接主张他们实施了强拆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被告为牡丹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一纸裁定居然将本案交由基层法院鄄城县人民政府管辖。这样的裁定当然违法,海霞律师怎能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存在,于是经过管辖权异议,申请移送、上诉等程序,历经数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又责令牡丹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案件。本案,不管是那个法院审理均会判决,那么海霞律师为什么对管辖权如此较劲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妥善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政府不愿让行政争议脱离其行政区划及权力范围,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管辖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我国采取“二审终审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上诉就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如果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上诉就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行政行为审查就脱离了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管辖区。司法实践中,不乏人民法院或者地方政府为干预行政案件审理不惜违法甚至铤而走险。而本案重新由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旦被判决结果不满意将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可以脱离牡丹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管辖,为本案的审理争取更加公平客观的审判环境。
        如海霞律师预测和推演的一样, 庭审中牡丹区人民政府矢口否认实施了强拆行为,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本案被告应该是征收实施主体住建局,应该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海霞律师主张,牡丹区人民政府是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其承担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被强拆与其职责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其是涉案强拆行为的受益主体。三位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强拆属于政府行为。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如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不是强拆主体,应该积极履行举证义务证明强拆行为实施者另有其人,在其未尽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责任。所以本案应该推定涉案房屋由牡丹区人民政府强拆,该应其承担法律责任。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海霞律师的主张,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鲁17行初18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适格,涉案强拆行为因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每一个胜诉案件的背后都渗透着律师辛勤的工作。本案中所主张的强拆主体推定原则,是海霞律师及孔富丽律师(实习)研究了诸多案例总结出每一个案例的裁判要点又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确定的诉讼策略,所谓的“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后”大概就是说的这个吧!大家都说律师是靠脑子吃饭的,其实真的不全面,律师同时也是靠体力吃饭的!
        接该案之初,海霞律师就从给包括三位当事人在内的数十位当事人承诺过,已经最大限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不让他们在辛苦工作一辈子后的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拿到胜诉判决后,海霞律师觉得总算没有辜负到大家的信任。当然,判决书生效后,新的法律程序也将开始······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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