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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2019典型案例】张某诉都匀市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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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9日11:03:19 打印此页 关闭
无证房不等于违法建筑  对其违法强拆赔偿标准需区分

张某诉都匀市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

代理律师:张志同  杨高州
 

 

基本案情

张某的房屋因建设项目需要,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都匀市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在2013年、2015年先后两次组织强拆。强拆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提起国家赔偿,都匀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起诉过程中,都匀市人民政府主张张某的房屋未办理规划手续,已经被城管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赔偿。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都匀市政府对其中的240平米按照合法建筑赔偿,剩余的部分按照可回收利用材料进行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本案中,关于房屋的面积认定,未登记房屋没有权属证书,如果在违法强拆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对房屋进行勘验测绘,强拆后导致原告举证不能的,应当按照原告所主张的面积进行认定。对于未登记房屋,不能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按照客观实际,根据当地关于每人或者每户一定的面积进行认定。都匀市政府政策规定,是按照人均60平米或者户均240平米认定合法建筑。虽然张某的房屋被城管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因当地无手续的房屋普遍存在,且政府的会议纪要中载明了是因行政机关管理过程中的原因导致的证照不全,随意法院认定张某的房屋中的240平米,应当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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