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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2019典型案例】高某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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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7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9日11:01:58 打印此页 关闭
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且履行完毕想反悔怎办办

高某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案

代理律师:李海霞  郑水平  唐立明

基本案情

高某是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建设村村民,与妻子、两个女儿女婿及其各自子女组成一户8口之家。2017年初,因河庄街道地铁1号线停保车项目建设需要,冻结了高某的房屋在内的该村部分集体土地,由于负责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高某,他们家的安置人口是8人,其中两个入赘女婿只能安置早结婚及落户的小女婿,晚结婚的大女婿不能算安置人口、没有任何补偿;小女儿的孩子作为独生子女享受2个安置人口指标,大女儿的孩子只能享有一个安置人口。为此高某一直未与街道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后街道办事处找到小女儿,小女儿在街道办事处的逼迫诱导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同时一并在委托书上签了高某的名字,后又全额领取协议约定的款项。在小女儿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人口为此前街道办事处提到的8人。高某知道此事后委托律师,起诉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高先生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街道办与小女儿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典型意义

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往往利用家庭内部的矛盾,或者家庭成员间不同人员的认知,诱使非权利人签订协议或者代签协议,实现尽早签订协议完成征收工作的目的。但是,通过这种方式签订的协议是违法的,也有可能损害同户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高某履行了腾房义务,但案涉协议签订时街道办事处明知委托书上的高某名字是小女儿代签,街道办事处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且,高某户内并非仅小女儿一家,由户主高某签订签订该户的补偿安置协议更能保障该户的补偿安置利益,由小女儿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显然损害了大女儿一家的利益,最终该协议被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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