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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胜诉案例(五十四):部分共有人交房不等于可以强拆!法院判决街道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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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7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9日11:14:27 【打印此页】 【关闭】

北京曹女士继承取得案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属于她和几个兄弟姐妹共同共有。该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因没有和旧改方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曹女士始终没有同意交房,也未签署任何同意交房的文件。2025年12月,xx街道办向曹女士下发《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为由,要求曹女士搬离房屋。2025 年 12 月 29 日,曹女士的房屋被整体拆除。曹女士去找过街道办,街道办不承认是他们强拆的房屋,让曹女士去找拆迁实施主体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又强调依据部分共有人交房文件实施拆除不违法。当事人面临“房子没了、责任找不到” 的维权困局。万般无奈之下,曹女士委托海霞律师代理本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海霞律师和金亚飞律师接收案件后,一纸诉状将街道办诉至xx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街道处辩称街道仅仅张贴危房搬出告知,不在拆除现场、没有组织实施,不属于行政强拆,试图把强拆包装成企业主导的民事交房拆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要求法院直接驳回起诉。海霞律师和金亚飞庭前准备的强拆现场照片、房鉴定报告、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信访答复意见书等证据恰恰证明了街道办参与解危排险、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的客观事实完整固定下来,击破“街道完全没有参与拆除” 的抗辩理由。同时,庭审中海霞律师和金亚飞律师重点提出:家庭成员共有房屋,不能仅凭部分共有人签字交房,就直接剥夺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即便存在交房验收单,也不能直接豁免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不能支持行政机关把行政强拆行为包装为民事行为据此逃避法律责任。海霞律师层层拆解,把行政机关的责任逻辑清晰呈现给合议庭,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庭审不久,北京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海霞律师及金亚飞律师的核心法律意见,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拆迁中会遇到类似情形:家里部分亲属签字交房,自己作为共有产权人完全不知情、不同意,房屋却直接被拆掉。拆迁方就拿“家里人已经签字交房” 作为挡箭牌,试图把行政强拆包装成民事行为,让被侵权人告状无门。但海霞律师的告诉大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时,个别家庭成员签字交房,不能直接处分全部房屋,不能剥夺其他共有权人的财产权利。行政机关仍然需要尊重全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拆迁、拆除法定程序。

注:本案例来源于真实生效裁判文书,案例仅供普法参考,每个案件案情不同,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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