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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律师:偶遇送达,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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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06日09:29:2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张三因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日,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恰逢张三家中无人,工作人员无奈返回,没料想在回法院的途中偶遇张三,法院遂在马路上将传票交给其本人。张三看到传票开庭日期和自己的生活安排有冲突,要求工作人员另行排期,遭工作人员拒绝后,张三也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法院工作人员将现场送达情况拍照留存,告知张三已经有效送达,如开庭不到后果自负。张三则不以为然,认为该送达是留置送达,留置也应将传票留置在家里而不是马路上,而且当时也没见证人签字,法院的这种送达明显不合法。


案件焦点



偶遇送达是否合法有效?


答案



该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马路上遇到张三,将传票交付给其本人,是直接送达,而非留置送达。张三拒不签收传票的情况下,法院将送达情况拍照留存即视为有效送达。

提示



1、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根据上述规定,直接送达有相应条件,即送达地址应限于当事人住所,且如果是他人签收,需要是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由于上述两个条件,在实务中往往产生“直接送达难”。譬如当事人不在家导致无法送达,当事人也往往以“签收人非同住成年家属”为由,认为此直接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

2、鉴于上述的“直接送达难”,催生了偶遇送达的规定。因偶遇送达的对象需要是当事人本人,所以偶遇送达也属于直接送达,地点可以不局限在“住所”,但如果要送达生效,需要拍照或录像记录,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否则,偶遇送达不产生合法送达效力。

3、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均需具备法定条件,才为合法有效。同时,采取何种送达方式,也应遵循必要的次序,譬如能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不可适用公告送达,否则,就会导致送达在程序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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