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与某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行政案件正在诉讼,期间张三搬到新居居住,并电话告知了法院自己的地址变更情况。之后不久,法院在给张三送达开庭传票时,仍按照原地址进行了送达,尽管开庭传票被退回,法院仍然按传票日期进行了开庭。因张三未收到传票也未到庭,法院就按撤诉予以了处理。张三得知后,认为法院审理存在猫腻,自己已经电话通知了法院,告知了自己的新地址,法院仍按原址送达,明显存在问题,同时认为自己的手机号一直都在使用,法院也完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并告知开庭时间。现在法院按照撤诉处理,侵犯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案件焦点
法院对张三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是否合法?
答案
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基于上述规定,张三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虽然电话通知了法院,但电话通知不同于书面告知,法院按照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另,张三认为法院应该电话通知,但法院是否电话通知,均不影响开庭传票送达的法律效力。故张三地址发生变更未书面告知法院,在送达有效且张三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
1、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生送达地址变更情形的,一定要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防止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
2、撤诉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撤诉处理,一种是按照撤诉处理,这两者法律后果不一样。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按照撤诉处理的,如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再重新起诉,法院应当立案。
3、本案所举案例系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如果是送达的是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当事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将会导致上诉期内无法上诉,救济途径就只能考虑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现实中关于送达会产生很多问题,基于当事人诉权考虑,建议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如发生相应问题,还是及时和法院沟通,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