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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街道进行棚户区改造,申请人王某向被申请人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尾阶段综合治理方案”,被申请人以此方案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并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某街道办事处某某重答)(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王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做出的《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