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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为某工伤劳动仲裁案当事人争取到公正、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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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07日17:00:10 打印此页 关闭
2024年2月29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蓓蓓、杨翠代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刘某的劳动仲裁一案取得胜诉。
刘某2023年2月21日入职安徽省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地点为北京首钢工业园区。2023年3月15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刘某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刘某多次与公司沟通停工留薪工资及工伤赔偿事宜,均被拒绝,并取消了刘某进入工地的权限。刘某无奈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在公司仍未支付工资及赔偿的情况下,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开庭当日,安徽省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否认拖欠刘某工资,不认可刘某的工伤认定,否认收到刘某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拒绝赔偿。代理律师提供了当事人刘某的庭审笔录,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主张安徽省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支付刘某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等。
最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方的主张,裁决安徽省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支付当事人工资、赔偿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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