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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能否申请公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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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01日13:26:00 打印此页 关闭

代理律师


杨高州


案情简介

王先生房屋被纳入某征收项目范围内,为了了解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及发放、安置房选房情况,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房屋征收部门以王先生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加工、分析、重新制作为由,答复称无法提供。王先生针对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先生所申请事项实际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以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所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且部分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一审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起诉,系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对于政府信息的判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的公开,涉及征收补偿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房屋征收部门未公开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要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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