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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广州胜诉案例:被告强拆拒不承认,律师巧用被告证据为原告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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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3 更新时间:2024年02月02日15:03:42 打印此页 关闭

2023424广州南沙区冯某位于南沙区横沥镇xxxx35号及35号东侧涌边房屋被强拆。房屋被强拆后,冯某数次到负责本次拆迁的实施部门沟通强拆事宜并要求他们解决安置补偿问题,但作为拆迁实施主体的广州xx土地开发中心等均不予理睬。在无奈下,冯某只能将广州xx土地开发中心xx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让冯某头疼的事,两被告在提交的答辩状中均主张没有参与强拆,甚至将强拆的事推给了xx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下称整备中心)。冯某觉得案件有很大的难度需要找一个专业律师代理,经广州其他拆迁村民介绍,决定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海霞律师及孔富丽律师处理,因为海霞律师及孔富丽律师在广州代理了非常多的村民起诉拆迁部门违法拆迁的案件并且取得了非常多的胜诉。

接受案件后,海霞律师及孔富丽律师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所有案件材料,包括被告提交的证据。她们发现冯某在此之前,针对房屋被强拆的事曾经一并告过xx区政府,广州铁路运输中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区政府参与了强拆行为而将该案件移送至铁路运输法院。海霞律师及孔富丽律师仔细看了该裁书的内容,如获至宝当即决定将该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而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发现了很多对冯某有利的证据。海霞律师及孔富丽律师心里已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预判——这个案件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当海霞律师把这个观点告诉冯某时,他无法相信的问海霞律师,“被告都不承认拆了我的房子,他们提交的证据,怎么会成为对咱们有利的证据呢?”海霞律师笑着说“开庭中就会给你答案!”

庭审如约而至。两被告从头到尾都在陈述自己没有强拆,甚至主张整备中心拆除涉案房屋是为了保护冯某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紧急排除危险的措施。冯某听到两被告这样陈述,法庭上禁不住痛哭起来,被气的情绪崩溃,一句话都说不出来!海霞律师当庭质问被告“法律根本没有赋予你们强拆的权利。这就像你杀了一个癌症晚期患者,如果法律能够判你无罪的话,今天你说的话就成立,你们强拆就有理”!

针对被告一直抗辩的没有参与强拆房屋的观点,海霞律师用了广州铁路运输中院裁定书中的论述观点及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狠狠的反驳。铁路运输中院在《裁定书》中认定,xx土地开发中心为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按照征收补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各项工作,xx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建(构)筑物的清拆等工作。两被告提交的证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xx镇政府作为丙方签订,《明珠湾区起步区横沥岛尖长沙村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计表》中,xx镇政府也有盖章参与,数份《公证书》的委托人均是xx镇政府委托公证处作出。由此可见,xx土地开发中心及xx镇政府就是涉案项目的土地征收实施行政主体之一,他们是强拆行为的关联者和最大受益者。而冯某提供的现场强拆的照片、视频也可以证明xx镇政府实际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强拆主体推定原则”,法院应该确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

最终,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海霞律师的观点,作出(2023)粤7101行初3383号判决书,确认了冯某的房屋由xx土地开发中心及xx镇政府共同强拆的事实及以认定他们没有强拆的职责而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先秦·韩非《韩非子·难一》:“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这个故事陈述了用对手的矛来刺对手的盾的这个方法,就是用对方的观点、方法或言论等来反驳对方。在这个案件中,海霞巧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帮冯某打赢了这个官司。所以,一个优秀的律师,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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