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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经典案例:政府会议纪要可诉,法院判决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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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5 更新时间:2024年02月02日14:47:14 打印此页 关闭

北京xx公司所有的100多亩国有土地因xx定向安置房项目被征收。2017年,xx区政府组织该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承诺以保底价2.4亿元向xx公司进行补偿,xx公司将土地及厂房交由政府拆除。但直到2019年1月,xx区政府仅仅支付了1.6预付款,约定正式拆迁补偿协议需要等待最终补偿价格确定后签订。随后,北京xx公司多次沟通要求xx区政府履行会议纪要的内容兑付补偿允诺,补齐差额,签订正式拆迁补偿协议,xx区政府均不予回应。不得已的情况下,北京xx公司只能将xx区政府诉至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区政府履行会议纪要的内容,履行相关补偿义务。因为涉及到重大利益,北京xx公司对该案件非常重视,于是就委托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海霞律师及柳双双律师代理该案件。


海霞律师及柳双双律师就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预测到被告肯定会主张会议纪要不是法院受案范围这个点,因为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认为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可诉。针对这一点,海霞律师及柳双双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还检索了诸多案例开庭时供法官参考。


果不其然,被告一上来就抛出“《会议纪要》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点。海霞律师从《会议纪要》在内容上原告赋予了权益,设立了义务,对原告的权益义务产生影响、《会议纪要》外化为行政允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已生效判例支持等等诸多方面阐述了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庭审后不久,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海霞律师及柳双双律师的观点,确认xx区政府作为被告主体适格,《会议纪要》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另外,法院还同时判决要求xx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北京xx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期彻底解决涉案土地拆迁补偿争议。


拆迁补偿诉讼,诉讼的目的从来不是单纯为了赢,而是为了解决及化解委托人的拆迁补偿矛盾。海霞律师及柳双双律师一直为此为己任,穷尽法律手段争取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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