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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等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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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4 更新时间:2024年02月02日14:35:1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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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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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綦江交巡警支队”)在丁字路口右转进入某小学的行进路段前方及右侧均未设置“禁止右转”等标志,但在进入右转道约30米处的道路左侧和地面分别设置了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2018年6月16日,秦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右转后,因未见禁行标志标线,即驾车驶入该禁行路段。2018年7月5日,綦江交巡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书》,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綦江公安局复议维持綦江交巡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秦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

2019年9月3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秦某提起上诉。2020年9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02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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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綦江交巡警支队在右转道路后的短距离内(约30米)设置了禁行标志和禁行路段,虽然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的起点,但没有在起点位置之前的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影响了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快速判断,致使道路使用者容易驶过顺行路段而越过禁行道路,造成逆行违章。结合该处监控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有5814辆车次被同一行为抓拍的事实,应认定该处的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明显不当,故判决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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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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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若设置不当则不仅影响交通安全,更易人为引发交通违章,从而增加相对人与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引发复议与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行为人因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受到交通行政处罚的案件时,全面审查交管部门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认定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导致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该案判决后,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优化了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该路段未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既从源头上减少了交通违章,又减少了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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