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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高州律师点评邯郸市涉县路政执法93.6%案卷造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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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 更新时间:2024年02月02日10:53:57 打印此页 关闭


1月19日,中国政府网就“群众反映邯郸市涉县路政执法人员处罚程序不合法”一事发布核查结果。

此前,货车司机许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驾驶大型牵引车进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境内,被涉县交通运输局的路政执法人员处以罚款500元。但他现场缴纳罚款500元后,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进行任何签字和按手印,处罚程序不合法。

国办督查室收到群众留言后,经初步核实,转河北省政府核查办理。

河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责成省政府督查室、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派员赴涉县进行了实地核查。

经核查,许先生反映问题属实。许先生驾驶运煤货车途经涉县境内S213省道K22+600m,因货物遗撒污染路面、车载北斗记录仪单据信息与司机从业资格证姓名不符,被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罚款500元。

执法人员在处罚时未明确告知许先生具体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






核查组问询涉县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并查阅相关案卷后发现,许先生行政处罚案卷中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路政管理站工作人员伪造,执法人员未向许先生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

核查组扩面排查发现,涉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以来的2099份路政行政处罚案卷中,有1964份案卷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工作人员伪造,造假比例高达93.6%。

此外,《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冀交法〔2022〕283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冀交办法〔2023〕218号)均明确:“对于抛洒污染路面行为,同时符合首次、轻微、配合等5个条件的,应当免予处罚”,但核查组所查案卷中,均未对案件是否适用免罚情况作出说明,存在裁量权基准执行不到位问题。

经督促,涉县政府组织对2021年以来的执法案卷逐一审查;涉县交通运输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购置执法记录仪和联网执法终端;涉县纪委监委对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5人进行了追责问责;涉县司法局暂扣4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央视网新闻频道官方抖音号“央视网快看”评论称:如此大规模伪造行政处罚案卷,何以做到无人察觉?相关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形同虚设?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勾结?监督发挥作用才能提前预防,特别需要完善和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从上级机关到社会民众再到新闻媒体,让上下左右各方力量对执法者形成有效监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杨高州律师向“法度law”表示:第一、未向当事人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收取罚款没有依据。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的,无论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还是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都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处罚决定书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未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的,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执法机关收取罚款没有依据。

第二、执法人员伪造当事人签名、手印,未告知当事人被处罚的理由、依据,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为。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有明确、严格地规定,执法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保障被处罚对象的知情权,并告知被处罚对象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要依法送达当事人。

在执法程序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拒绝陈述、申辩或者拒绝签收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导致执法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法律作了相应规定予以保障。但是,执法人员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擅自伪造当事人的签名或者手印,不依法送达处罚决定,则是明显的重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报道中,执法人员不告知被处罚对象具体的理由和依据,伪造签名和手印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的行为,相应的处罚决定属于无效行为。

第三、应当对执法人员及相应的领导人员追责。

《公路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仅以报道中所描述的事实,尚难以追究对应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同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根据执法人员存在的不同违法情形,规定了相应的职权机关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三)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该县2023年以来的2099份行政处罚案卷中,竟然有1964份,高达93.6%的案卷当事人签字和手印是工作人员伪造的。如此高的造假比例,除了执法人员之外,相应的法制审核、领导人员难辞其咎,也应当一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前述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核查结果还显示,针对核查发现问题,河北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推进整改。

一是在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聚焦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及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暗访督导,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

二是开展行政执法市际交叉互查暨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围绕执法案件中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是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全流程审查。

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执法队伍能力素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60学时以上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2024年6月前完成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全员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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