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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柳律师: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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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24日10:19:47 打印此页 关闭

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该咋办?

别慌!

可以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

申请职业病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我国工伤保险目前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其补偿能力依据收取的工伤保险费用及其支付能力而确定,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当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玩忽职守、不讲科学冒险蛮干,造成劳动者患职业病时,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有权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的这种正当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被注销的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病人必要的救济,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个要件:1、有用人单位;2、职业活动中;3、有接触史;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地点
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不过建议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收集资料会比较方便)
三、职业病诊断携带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包括在既往单位和目前单位的职业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所有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最好包括既往单位的检查资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所有年份的检测报告;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疗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四、单位不配合提供资料怎么办?
1、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资料的,诊断机构将发函给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2、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3、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用人单位拒不申请工伤申请怎么办?
职业病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拒不申请工伤处理,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职业病患者待遇
1、按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5、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七、离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怎么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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