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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能以妇女是否出嫁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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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09日15:33:22 打印此页 关闭

唐某诉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唐某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伍家岭村白沙河组村民,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伍家岭村白沙河组,其在该村分得的田、土、山等生产资料仍有保留。2012年,白沙河组部分农田被征用,但被告伍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和白沙河组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后,由伍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了8800元土地补偿款。2013年,《白沙河组村民制度》第三条规定:“有子女的家庭,女孩成家后,家庭成员不能享受组上任何待遇,组上不接受女婿落户本组。”根据该规定,伍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和白沙河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拒绝将1859元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两被告于2013年制定的《白沙河组村民制度》,支付原告1859元土地补偿费。另有7名与唐某情况相同的出嫁女也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裁判要点】唐某户口在伍家岭村白沙河组,在该处分配有生产资料,享受村民待遇,具备白沙河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分配有生产资料,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1730号判决书



本文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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