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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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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4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24日11:35:08 打印此页 关闭

2023 ★赵加亮律师代理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获得胜诉


2023年9月18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赵加亮律师具体承办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获得胜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5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于周某某要求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胜诉充分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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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公司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下一条: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及费用有明确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