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胜诉案例

法人和公司财产混同,债权人有权要求法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享到:
点击次数:510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0:21:21 打印此页 关闭

2023 ★王超律师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获得胜诉


2023年9月4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王超律师具体承办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获得胜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4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判决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2018)京 0114 民初17456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吴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胜诉充分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a1.png

a2.png

a3.png

上一条:被申请人履行完合同义务,申请人以工程未竣工不应支付尾款为由申请再审,被省高院驳回 下一条:法人和公司财产混同,债权人有权要求法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