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这两个词,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是在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有较大可能稍不注意就牵扯到的两个罪名,因其发生在道路交通方面,特别是涉及到酒后驾驶方面,则容易出现这两个罪的竞合。所以,这两个罪名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出现的危害结果、量刑等。
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的区别
(一) 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处罚程度不同。
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侧重点不同。危险驾驶罪的追究主要在于车辆行驶是不是过于危险,是否造成一定损失,交通肇事罪则重点在于事故的后果是否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处罚力度也因此有所不同。不管是哪种罪名,我们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