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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如何判断相对人提出的是有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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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1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7日13:17:18 打印此页 关闭

【问题】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如何判断相对人提出的是有效的申请?


【解答精要】

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以其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为前提条件。合法有效的申请应当兼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以申请范本等方式确定的形式要求。实质要件包括提供行政机关履行职权所需要的基本信息。履职申请还需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


【具体阐释】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的前提是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如果相对人未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则无从谈起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判断何为一个合法有效的申请是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审理的首要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要具有申请的一般形式,向申请对象提出自己的要求;第二个条件是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由此可以判断,对于当事人是否提出过合法申请,不能只从是否存在申请书的形式上去判断,还应当从申请是否符合履行职责的申请条件去判断。首先,从形式上看,在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一般是有形式上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确定的相关。如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合法申请应符合最低的形式要求。例如,有些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等法定的形式;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书除应当具备法定形式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果行政相对人在申请时未采用该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视为没有申请。从实质要件来说,相对人提出的一个合法申请除了应当在形式上符合要求之外,实质上也应当包括相对人在履职申请中提供的行政机关履职所需基本信息。如果相对人的申请内容里无法得知其需要行政机关履行何种职责,那么其申请也不能称之为合法有效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对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案件,即使原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也不能径行认定为未提出申请,而应进一步审查被告是否曾当场或者5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如果未告知的,应视为申请成立。


此外,履职申请需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有效的履职公开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定,更要求该申请已经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对于在行政机关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的,不存在送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的是如通过寄信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履职申请邮寄的对象,信封外观综合判断该申请是否属于有效的履职申请。履职申请邮寄的对象应该是行政机关的信件收发部门或者处理相关职责的相应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向其他内设机构以及行政首长邮寄申请一般不认为是提出有效的申请。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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