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典型案例

清洁工躺车库通道午睡被碾身亡 涉事司机羁押一年被无罪释放引争议

分享到:
点击次数:449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5日09:57:03 打印此页 关闭

近年来,车辆碾压命案屡屡发生,让人痛心不已。其中,河南安阳发生的一起命案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


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甬道午睡休息时,被车碾压身亡,司机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发生后张某就被羁押了起来,案件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张某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的过失,然后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同时家属要求赔偿73.7万元的费用。


1.png

图源网络,侵权删


案件经过庭审后于2022年10月才迎来最终一审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对被害人躺在地下停车场车辆必经通道的非常规行为,不具有预见性,对其被害人的死亡并不主客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犯罪。


但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过错程度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被羁押了366天,最终被判无罪,但出来后发现自己现在的生活变得一团糟,之前的幸福都被毁了。


于是在咨询律师后,向检察院提交递交了国家赔偿请求书,请求赔偿人身自由侵犯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元,同时要求恢复名誉,对案件办理人员追责。


目前当地检察院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本案在网上引发了很多舆论热议,网友们对判决结果纷纷表示支持,但大部分网友对于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应该是由错误执法者赔,不应该由国家赔,其次对民事赔偿部分也有着疑问,无罪了怎么还要赔钱,明明是清洁工自己的责任。


以案释法


一、张某为什么最终可以被认定为无罪?


这个案件里,张某是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


要构成这个犯罪,必须具备几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行为人存在过失;第三,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这类案件,往往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行为人究竟有没有过失。


这个案件里,张某有没有过失也是他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所谓过失,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行的过失。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某种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却没有预见到,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过失。


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某种危险可能发生,却自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过失。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哪种过失,都要求行为人可以预见到某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根本无法预见,就属于意外事件,不存在过失。

2.png

图源网络,侵权删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最终就认为,被害人躺在仅供机动车单向下行的车库通道里,超出了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张某无法预见到车库通道里会有人躺着。在短短几秒内,也无法注意到升降杆后会有人躺着,加上地形和光线问题,入库过程中存在视线盲区,导致在入库瞬间难以发现或者看清是否有人躺着。所以张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无罪为什么还要进行民事赔偿?


据法律规定,宣告无罪是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不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违背民事法律规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虽然本案中被害人自身行为存在过错,但没有张某的行为被害人也不会死亡,所以张某也需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所以本案中张某被判无罪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至于检察官追责,赔偿申    请书中未提及具体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也未见相应的证据。


就批捕一事,如果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因重大过失未正确履行审查逮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对明显属于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未予排除造成错案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造成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五)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脱逃、串供或者案卷、证据、涉案财物遗失、毁损等重大办案事故的;


(六)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等职责中作出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在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中未及时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或者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在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职责中,服刑人员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等严重事故的;


(九)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责中,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延伸思考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我们在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公众观感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而这一事件同样让一些人开始质疑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这已经超越了一个具体事件的范畴,引发了对社会公正、公共安全和人身尊严的深度思考。


另外,这起事件也揭示了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许多网友质疑车库的照明和安全设施是否达标,同时也质疑清洁工人是否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休息。


这些问题指向了我们社会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需要我们进行深度反思和改革。


从本案中,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保护好自己的安全,规范自身行为,不要凭一己之念想做什么是什么,要充分考虑好事件的危险性。


上一条: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如何判断相对人提出的是有效的申请? 下一条:清洁工躺车库通道午睡被碾身亡 涉事司机羁押一年被无罪释放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