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分享到:
点击次数:408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4日14:39:41 打印此页 关闭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协议案件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行为逃避司法监督,防止公法遁入私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违约责任,即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预期损失。那么,在行政协议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

裁判规则

1.行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齐某诉加区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


2.土地出让部门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诸暨市勍田置业有限公司诉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既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也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更要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土地出让部门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土地出让部门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开发条件“净地”之情形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3.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南海华豪公司等诉清远市某区政府等

【案例要旨】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府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署和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4.行政机关因违约毁约、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在认定企业方损失时应坚持损失填平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临海市康河管业有限公司诉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协议案

【案例要旨】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协议性”的特别属性。行政机关因违约毁约、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法院应对企业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取得的利益予以酌情确定,并与损失进行折抵。

案号:(2017)浙10行终10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5.行政机关因其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协议相对人协议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鄂州市泓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案例要旨】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若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也应当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协议另一方并说明不能继续履约的理由。此外,也应对因不能继续履约而给协议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等。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观点

一、行政主体应当全面履行行政协议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签订行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主体都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各自履行义务。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主体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行政协议,除非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无法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即使出现无法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的正当事由,行政主体也应当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签订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说明不能继续履约的理由,还需要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因无法继续履约给签订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若因此给签订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还应当予以补偿。对于行政主体无正当理由未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签订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主体承担违约责任,主张赔偿协议按期履行后可获取的经济利益,属于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正当诉求,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行政协议本身具有的公益性并不能免除行政主体应负有的违约赔偿责任,公益性与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以行政协议的公益性来免除行政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行政协议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16页。)

二、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

要确定赔偿的范围,首先需要厘清行政协议违约之债的赔偿标准。一般认为,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标准问题,如果协议中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既要包括直接损失,也要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主要是考虑:

第一,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认为即使不履行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违约赔偿也是按照国家赔偿标准,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因而随意变更、解除协议或者不履行行政协议导致行政相对人重大损失,此种情况亟须通过诉讼进行规范。

第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严格区分,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的前提则是当事人违反了法定义务。违约责任是以双方法律行为为前提;侵权责任则以单方的侵权行为为前提。行政相对人之所以愿意签订行政协议,其目的不在于履行国家义务,而在于通过经营获得收益,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自然不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国家赔偿责任是违法责任,类似于侵权责任,因此两者要件不同,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不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规定。

第四,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的标的额往往十分巨大,利益也比较大,特别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域。由于近些年土地使用权价值飞涨,有的行政机关不惜违约转卖使用权获取利益,如果适用国家赔偿标准,可能加剧这种现象。因此,对于违约责任赔偿标准的确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第五,《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及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在客观上已经认可了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不限于直接损失。因此,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或者履行行政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行政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行政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注:上文观点提及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法律文件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行政协议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6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法信

上一条:【观影说法】《孤注一掷》里的电信诈骗涉及到这些法律知识! 下一条: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如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