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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东西被骗、被侵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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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9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7日15:19:51 打印此页 关闭

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对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都受本法保护。本期我们结合具体案例给大家讲讲当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二手车公司“欺诈经营”3倍赔偿


在购物消费时,消费者最关心的是自己购买商品、服务的质量以及价格是否公道合理,但是有些“黑心”商家却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故意隐瞒商品缺陷,使得消费者吃亏上当。对经营者这种欺诈行为,法律给予了消费者特别的保护。

基本案情


近几年,二手车买卖平台逐渐兴起,借助这些平台能够较为便捷的进行二手车买卖,还能享受专业的车辆过户、退车险、验车等服务,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人越来越多。2017年11月初,家住朝阳区的王先生与某网络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从该公司购买一辆二手宝马车,价格为39.5万元。如果该车辆有过事故、泡水,公司将车辆原价退还给王先生。签订合同当天,双方便履行了付款与交车义务、王先生就把宝马车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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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大半年,2018年8月份的一天北京下大雨,很多路段积水很深。王先生驾驶这辆宝马车经过一个积水路段,发生了涉水事故。王先生请来了道路救援将车拖到了4S店进行修理,在4S店了解到:这辆车在买卖前曾经发生过涉水事故。王先生一听就气坏了,买的时候二手车公司可没说这事,要是知道泡过水了肯定不买这车了,就算买也不值这个价格啊!于是他就找到公司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这时候,二手车公司却说,当初他们已经查询过保险公司、汽车销售4S店,并没有发现车辆发生过涉水事故的情况,他们也不知情,所以不愿意退赔。看来,王先生通过与公司交涉无法达成自己想要的结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39.5万元、赔偿王先生车辆保险费用与保养费用共计0.8万余元、向王先生支付3倍赔偿金118.5万元。


法院判决


公司返还王先生购车款39.5万元并向王先生赔偿购车款的3倍即118.5万元,王先生将案涉车辆返还公司。


律师说法


首先,该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对案涉车辆的来源、是否有过维修、是否发生过事故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的核查、检测,并在出售时将车辆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案涉车辆在出售前发生过重大涉水事故,车损金额经鉴定高达30余万元,这些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王先生的购车意愿。而公司在收车检车时只是通过询问、目测,并未进行实质检测就把车辆出售给王先生,程序明显存在瑕疵,且未尽到告知义务,其销售行为构成了“欺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7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责令双方将购车款及车辆各自返还。


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可见,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中虽约定“如有事故、泡水,原价退还购买人”,而并未对王先生的损失如何赔偿进行约定,但是,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王先生的要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王先生购车款的3倍作为赔偿,共1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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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如果王先生通过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购买,出现问题后万一公司跑路了怎么办呢?这就提醒我们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尤其是价值高昂的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商家,并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产品质量有问题时便于维权。另外,如果不是通过经营者,而是个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则可能不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即使出现了质量问题,甚至是卖家存在故意隐瞒、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也不一定能获得3倍赔偿。


二、外贸公司“食品安全”10倍赔偿


网络购物是大家比较认可的购物方式之一,因其购物范围广(可以购买到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商品)、物美价廉、高效便捷等优点深受人们喜爱,尤其在年轻人中更受欢迎。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的一天,北京的一位准妈妈吴女士,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标注为“新西兰原装香港版大雀巢即溶全脂奶粉”,一共16罐,总价3728元。过了几天,吴女士收到货,打开包裹一看,发现奶粉的外包装上印有中文,但没有中文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储存方式、净含量、配料表、营养标签等,而这些都是法律强制规定进口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


购买的奶粉是要给小宝宝吃的,吴女士非常担心奶粉的质量问题,赶紧跟贸易公司联系。可是,贸易公司根本无法提供这一批次奶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吴女士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贸易公司一直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一气之下,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退还商品价款3728元,并支付商品价款10倍赔偿金37280元。


法院判决


贸易公司返还吴女士奶粉款372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37280元。


律师说法


进口奶粉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应当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依规检验合格。但本案中贸易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奶粉有相应报关手续,也无法证明已经通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这批奶粉应认定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照《食品安全法》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网络购物时务必要看清商家的销售资质、产品来源与厂家以及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等。尤其是在购买食品类商品时,要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食品还要有报关手续和经过检验检疫合格才能放心购买、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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