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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体育馆坍塌致11人死亡 具体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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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01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28日16:18:19 打印此页 关闭

    7月23日14时56分,齐齐哈尔第三十四中学体育馆发生坍塌,此次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死亡者中多人是学生,这一悲剧十分令人痛心。这起事故涉及到严重的安全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处理,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处在汛期,齐齐哈尔市的这起事故看来是严重责任事故,为全国再次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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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事故原因,据官方通报称,经现场初步调查,与体育馆毗邻的教学综合楼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规将珍珠岩堆置体育馆屋顶。受降雨影响,珍珠岩浸水增重,导致屋顶荷载增大引发坍塌。目前,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次体育馆坍塌事件可能涉及以下问题:


建筑施工中,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学校默许或放任施工单位将建筑材料堆放在体育馆屋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相关企业或者单位除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同样因为管理不当,将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同时,《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11种。


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就本案情形而言,如果本案存在体育馆的工程质量问题,那么若负责工程验收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要求予以验收,则这些行为就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从结果来看,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或是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抑或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均可以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若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存在严重违背职责的行为,并达到前述死伤、财产损失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此次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不仅需要及时救援被困人员,更需要彻底调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等,均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总之,齐齐哈尔体育馆坍塌事故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全面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合理补偿和救助。同时,加强建筑施工和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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