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时评文章

村民私自建桥投入13万,被判刑2年!你怎么看?

分享到:
点击次数:538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10日16:11:36 打印此页 关闭

你敢信吗?村民自掏腰包建桥竟会被判刑?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坐标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房镇振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网友们的热议。

 

据报道,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了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然而,这一行为却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面对这一处罚,该村民决定申诉。


9.png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主要是因为对立于法律规定的处理结果。法律规定,个人修建桥梁需要报批,禁止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


10.png


1、当事人行为是否违法?

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拆除非法建桥是必要的。在乡村地区,水利设施的建设需要经过审批程序,以确保安全和合规。私自修建浮桥不仅违反了规定,还可能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水利局对该村民进行处罚并强制拆桥是符合执法职责的。


法律依据


《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如果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桥梁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法》第9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于该村民被判刑的处罚,一些人认为过于严厉。他们认为该村民只是为了收回建桥的成本,让过桥的人自愿交费,并没有恶意行为。因此,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判刑可能过于苛刻。这也引发了对执法是否过于严厉的质疑。


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拆除非法建桥是必要的。在乡村地区,水利设施的建设需要经过审批程序,以确保安全和合规。私自修建浮桥不仅违反了规定,还可能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水利局对该村民进行处罚并强制拆桥是符合执法职责的。


对于该村民被判刑的处罚,一些人认为过于严厉。他们认为该村民只是为了收回建桥的成本,让过桥的人自愿交费,并没有恶意行为。因此,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判刑可能过于苛刻。这也引发了对执法是否过于严厉的质疑。


2、那么,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


这也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一般来说,若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所以认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实施了负面行为,且给他人造成了困扰。但目前看来,该村民修建浮桥并没有牟利,算下来还搭进去不小的成本,且报道并未指出此桥在修建以来发生过安全问题,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让修桥的村民受到这样的惩罚,显然是公众难以接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当地政府在处理非法浮桥的行动中,虽然注重了法律的执行,但却忽视了解决群众的实际需求,给人留下“只执法、不办事”的印象。这提醒我们,不论是处理非法建构的浮桥,还是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行为都应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为本质。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实村民私自搭桥收费的事件并非孤例,此前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对村民开展批评教育、告知私自搭桥的危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也要看到,私自搭桥的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群众对乡村道路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河流两岸的通行难题,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亟需得到重视和解决。如何平衡好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这是相关部门应深入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问题。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的执行需要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实际情况和民众的利益。尽管私自修建桥梁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村民是出于善意和对村民生活的关心,修建了浮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性,兼顾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和社会背景,避免一刀切的判决,更好地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总结来说,建桥事件反映出的是一个更大的社会问题:如何在法律执行和公众利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这需要我们以更开放和宽容的态度,理解和接受差异,并寻找能够使各方得到最大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案。进一步来说,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法律”与“公众服务”的关系,寻找到一种能够既尊重法律,又能满足公众需要的适应性解决策略。



上一条:【胜诉公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么返还要么折价补偿 下一条:没有全面履行合作协议却要求分配利润被法院驳回,律师为当事人挽回千万余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