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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公司工作年限可连续计,律师助力赔偿金额提升近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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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8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25日11:03:44 打印此页 关闭

当事人:周某某

代理律师:周蓓蓓


基本案情


当事人周某某于2021年1月4日入职中营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月3日,担任出纳一职。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支付赔偿金等争议,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


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合同赔偿金等。


周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周某某要求北京某有限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1.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6681.03元;


2.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工资:612.05元;


3.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82,780.52元;


4.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劳动保护费:330元;


5.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餐费和餐补费:640元。


本案经调解,各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1.北京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某2023年1月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工资489元;


2.北京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某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928.84;


3.驳回周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后,原告周某对裁决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


1.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前向原告周某某支付调解款人民币185000元(已支付);


2.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原告周某某之间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别无其他纠纷;


3.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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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均可要求连续计算。


京润提醒


劳动者如果遇到关联企业用工时应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委派年限、工作地点等具体事项,同时保留相关证据。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以判断实际用人单位的,发生纠纷后可将关联企业一并起诉,防止关联企业相互推诿、逃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结语


面对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性,作为员工,应当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在上班后即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不要慌乱,应及时求助专业律师,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帮助劳动者根据其诉求寻求匹配的证据并加以固定,后期不论在与单位谈判或诉讼期间都能掌握主动性,而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不要慑于用人单位的强势,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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