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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普法】独生子女烦,父母房产继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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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0 更新时间:2023年05月24日16:28:31 打印此页 关闭

这天,我正在律所忙着,手机铃声忽然响了起来,是我一个久未联系的女同学王小芳。她用焦急的语气向我诉说了她近来的一件烦心事:小芳是家中的独生女,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去年也去世了。办理完母亲的后事,小芳就想把父母留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结果在办理手续的时候,遇到了一堆麻烦。


王小芳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过户,工作人员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办过户手续,要么,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要么,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能办理。


王小芳没办法,心想: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再说我父母都不在了,我跟谁打官司去啊?于是,她就去了公证处。结果,公证处给她列出了一长串要求的证明、资料,小芳一看,这么多啊,其他的都还好,可其中有一项她觉得很不理解:公证处要求她把她的一堆亲戚都请到公证处来,在公证员的面前亲自签字,放弃他们的遗产继承份额。


王小芳一听就懵了:不对啊,我是父母唯一的独生女,我父母的房产,跟这些七大姑八大姨有什么关系?我继承我父母的房子,怎么还需要找他们来签字?还需要他们放弃呢?于是就给我打了这个电话。


我听了她的遭遇,知道电话里可能说不清,约了小芳带好相关材料到律所,一起来给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一个问题是:王小芳父亲的遗产谁有份?我们知道,《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小芳父亲10年前去世时,就开始了继承。


在现实中,像王小芳这样,父母一方先走,家人一般不会马上去进行遗产的继承、分割、处理,尤其像房产这一类,通常都会留给还在世的老人居住,直到两位老人都去世后才会去处理。可问题是,要是像小芳的父母这样,如果两位老人先后离世的时间比较远,中间隔了十年,这十年间就可能发生很多事情,产生很多后果。等到10年后再去办理遗产继承的时候,对于父亲的遗产部分,还要回到她父亲去世时的情况来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可不是按照现在去办手续的这个时候。


那么,10年前,王小芳家是什么情况呢?当时,王小芳的爷爷已经不在了,但是,她奶奶还在。这些人里面,谁有份呢?《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小芳的父亲去世时,她父亲的遗产由他的配偶,也就是小芳的母亲;他的子女,也就是小芳这个独生女;他的父母,爷爷不在了,奶奶还在,奶奶能继承,一共是王小芳、她的母亲、她的奶奶三个人,来继承她父亲的遗产。


这套房子在王小芳父亲的名下,那都是她父亲的遗产吗?不是的。我们来看一看《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这套房子要先分出一半给她母亲,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她和她母亲、她奶奶三个人平分,每人继承房产的1/6。


王小芳的奶奶是在她父亲去世一年多后过世的。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奶奶过世的时候,她那1/6房产怎么办?都谁能继承呢?《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奶奶继承的1/6房产,由于房子一直没处理,就转给奶奶的继承人了。那么,同样的,由奶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来均分。


奶奶去世的时候,她的配偶,也就是爷爷,已经不在了;奶奶的父母呢,那更是早就不在了;奶奶一共有四个子女,小芳的二伯和小姑还在,他俩肯定可以转继承。小芳的父亲此前已经去世了,她的大伯在父亲之前也已经去世了,那么,他们还有没有份呢?《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父母去世了,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辈的遗产,这里要注意的是,代位只能晚辈继承长辈,并且只能是替父母继承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其实这条法律也好理解,中国人有句老话叫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像这种子女在父母之前去世的,如果你还有子孙后代,那你就是孝顺的,你就可以让你的子孙后代来替你继承你的份额。如果你没有后代呢,那就不孝顺,所以就没有你的份额了。


所以,我们看到,王小芳代位继承了她父亲的份额,而她大伯的份额则由大伯的三个子女共同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小芳奶奶的1/6房产,她的4个子女都可以继承,多少份额呢?4个人每人1/24,二伯和小姑还在世,他们自己继承;小芳代位继承她父亲的1/24;大伯的的三个子女,每人1/72,这套房子价值720万,相当于他们每人有价值10万的份额。


这时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大伯的三个子女,一个在上海,一个在深圳,还有一个在美国。假如这个时候,小芳请他们过来签字放弃份额,他们会愿意吗?他们会不会想:我放弃,那你是不是得给我补偿?也有可能亲戚不在乎补偿,同意放弃,但他们愿意亲自过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亲笔签字放弃吗?尤其是在美国的那个堂兄,疫情这么严重,他回得来吗?即使他愿意冒着风险过来,他家里人同意吗?他的公司老板同意吗?


那怎么办?我告诉她:只有一个办法,只能去法院起诉堂兄,请求法院判决补偿他10万元,房子归自己。当然,如果跟这位在美国的堂兄商量好,诉讼只是一个程序,他愿意配合的话,可能比较快能解决;但是如果他不配合,这种涉外的案子,涉及很多程序问题,可能会很费时费事,搞不好拖个几年。


通过梳理,王小芳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最后的继承份额是:小芳占7/8,而另外的1/8则归了这些亲戚们。他们家虽然财产并不复杂,关系也没有什么疑难,亲戚们也都通情达理、愿意配合,但作为独生女的王小芳,却依然无法顺利拿到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要为此大费周章,到处寻求多年没来往的亲戚们的配合!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的局面呢?当我们的家庭财产没有那么高价值的时候,会有这种问题吗?家里人低头不见抬头见,都住在周边附近,而不是这样天南海北、国内国外的时候,会有这种问题吗?是的,没有这些情况出现,可能继承问题不会是那么突出的问题。可是,这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代,社会发展了,财富积累了,就会由此带来新的问题,这是一个必然出现,而且会越来越多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像王小芳这样的情况,本来独生女看似简简单单的家庭关系,没想到牵扯到那么多复杂、麻烦的情况,这样的例子今天少见吗?在我们身边,有没有遇到过?我们自己,有没有可能变成第二个、第三个王小芳呢?


那么,怎么办呢?《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优先。如果王小芳的父亲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这套房产留给王小芳,那就自然不会有她奶奶也要参与继承的后果,更加不会有后面这些七大姑八大姨的事了。又或者,在她奶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奶奶的份额留给王小芳,那也能避免后面其他亲戚参与继承的后果。


因此,即使家庭关系再简单,即使家产没有那么丰厚,也一样有可能出现各种继承的问题,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提前做好安排,才能确保实现自己的意愿,给家人留下财富和保护。           


撰稿人:杨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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