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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恒源律师点评吴某被强制执行捐款事件:“善人”与“老赖”竟在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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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3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17日10:16:15 打印此页 关闭

这几天经常能刷到关于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先生因未履行1100的捐款,而被校方的基金会诉到了法院,最后成为了被执行人的新闻。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有的网友支持校方的观点,认为既然承诺了捐款就要“一诺千金”,现在不履行承诺,学校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也无可厚非。有的网友则持反对上述观点,认为校方向捐赠人索取没有捐赠的钱款是一件很没有面子的事情,会坏了自己的名声。你这样提起起诉,以后谁还敢来继续向你捐款?


这本来是一件双赢的事情,校友向学校捐款说明学校教育有方,校方也可以将校友的捐款用于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整体竞争力。校友向培养自己的母校进行捐赠,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倍儿有面。现在一方因捐款成为了老赖,一方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却无法执行。显然,现在的局面对于双方来说,是一次双输。双输的背后逻辑,其实是公益捐赠的不可撤销性。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吴幽先生与矿业大学签订的不但是公益性质的捐赠协议,并且还经过了公证,显然是无法撤销的。《慈善法》同样规定,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也是据此作出的相应的判决。


当然,如果如果吴幽先生就是不想捐这款,也不是没有办法。因为《慈善法》同时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吴幽先生能够举证证明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是可以免除1100万捐赠义务的。不过吴幽作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46亿元基金,这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做法,吴幽大概率不会采取这种方式。

纵观本案,本律师认为,捐赠本身是一种善意的体现,如果发生了纠纷,相关各方应当本着沟通解决问题的方式合理化解争议,实在不行再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捐赠者,捐赠本身就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更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既然承诺了,就应当积极践行诺言。作为吃瓜群众,应当认识到,捐赠者既然作出了捐赠的意思表示,1100万也好,1100块也罢,有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已经是非常了不起的行为了,但是在捐赠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作为公众,我们更多的是要对涉事双方的体谅,不应过分苛责任何一方。

最后,我相信这1100万应当会很快捐赠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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