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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支招】周蓓蓓律师谈劳动仲裁中“有效证据”与“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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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9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11日10:34:41 打印此页 关闭

劳动仲裁中“有效证据”与“无效证据”

案件是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公司仲裁的时候没有提交证据,一审请了律师,当庭提交了二百多页的证据。

我拿到证据材料的时候还以为公司有很多关键证据,结果翻了又翻,都是一些无关痛痒、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如,公司认为补贴表里的人与公司是合作关系,工资表里的人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补贴表里,所以跟公司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结果,补贴表里的案外人陈某同时出现在了工资表里,也就是说与公司是合作关系的人同时也与公司构成了劳动关系。我提出异议后,法官就让对方进行合理解释,结果公司只能说是自己管理漏洞。

另外就是证明目的怎么写的问题:如,劳动合同除能证明劳动关系外,还能证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工资的银行流水除能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外,还能证明公司是否已足额发放工资,是否及时发放工资,有无各项补贴和年终奖(通过钉钉系统发工资条的可以查看工资明细)等。

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证明目的也不是写的越多越好。不管是证据还是证明目的都要围绕自己的请求或为了驳回对方的请求来整理。

本次庭审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有挺多漏洞的。如,公司主张只要是公司员工都会交社保,合伙人或合伙关系的就不交,并提交了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用以证明。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总,不仅是公司合伙人还是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反而给李总交了社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仅证明不了自己的主张,反而能被我们利用,反证即使是合伙人关系,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公司也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我们当庭提出异议后,法官又让公司作出合理解释,公司支支吾吾也解释不清楚。我们准备的证据、列明的证明目的,对方和法官都没有提出异议,但法官还是让对方作出了各种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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